第五章 评估与披露
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、投资和营运状况的评估制度,加强对资金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,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营和有效使用。发现异常情况,应当及时报告,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,避免资金链条断裂。
企业筹资方案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,应及时报请批准。
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拟定的筹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,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。必要时,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。
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,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筹资资金。筹集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筹资方案合理安排和使用,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。
第七条 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,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,科学确定投资项目,避免资金投放背离筹资方案要求。
(三)资金管控不严,可能出现舞弊、欺诈,导致资金被挪用、抽逃。
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资金运营情况,重大筹资、投资、重组项目,以及运营中的重大风险应当专项披露。
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――资金
(征求意见稿)
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,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、规模、投资方式、资金来源与筹措、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。企业根据实际需要,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,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第三章 投资
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集中一人保管。
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资金管控制度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严格控制资金在筹集、投放、营运过程中的重大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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